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决定开展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的同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参加公益活动者优先;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智育成绩为班级的前1/3,且无不及格科目;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一学年为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见附件)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10月13日前,各系向学生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事项。各系要召开班主任会议,全面统筹名额分配及相关政策传达。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各系组织班主任及班级学生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二)10月21日前,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名单,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请系党政班子讨论通过,组织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并将相关表格电子与纸质稿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周叔炜处,联系电话:88348773。
(三)10月28日前,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者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全院公告,并将申请者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10月13日前,各系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金评选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各系组织班主任及班级学生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二)10月21日前,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名单,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请系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并组织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
(三)10月28日前,各系将相关材料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中心办公室。
(四)11月6日前,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者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全校公示五天,并将申请者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系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尤其是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各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如民主公选的方式,凸现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意义。
(二)各系要主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众多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及时完成评选工作。
(三)各系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其他受助情况的汇总登记。奖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奖学金,并将取消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
附件: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