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医保报销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 10:25     点击次数:

根据《绍兴市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绍政发[2012]46号)规定,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刷卡报销的,需在次年的6月30日前,凭医疗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局报销。

请参加2013年度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办理报销的,请在2014年6月30日前及时报销,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81505365

地址: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窗口

版权所有:语言文学分院 | 技术支持:海马网络